特種買賣,在消費者保護法中稱為「特種交易」[1],包括以下3種交易型態:
指業者用網路、電視、廣播、電話或類似方式,讓消費者在還沒看到商品或服務之前,就跟業者訂約[2]。
指業者沒有經過消費者的邀請,自行到消費者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在公共場所等其他場所,讓消費者作成消費決定[3]。
是指買賣契約經雙方書面約定消費者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錢,當消費者付頭期款時,業者就把商品交給消費者[4]。
因為這些交易的方式比較特別,消費者可能趨於劣勢,所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一些制度,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例如網購等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消費者可以主張七日鑑賞期(猶豫期),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7日內,原則上可以無條件解約、退貨[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