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

圖1 視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視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為特定立法目的 ,法律規定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意思類似於「當作」。
經常被用來比較的另一名詞是「推定」。
 
舉例來說,想像自己正坐在民法期末考的教室中,監考人員宣布:「作弊者以零分計算。鉛筆盒放在桌面者視為作弊。」這句話意思就是說,只要你將鉛筆盒放在桌上,我就直接「當作」是作弊,即便你將鉛筆盒打開辯稱裡面沒有任何紙條或註記(假設也確實沒有),對不起,你的民法還是只能獲得一顆鴨蛋。
 
補充如下:
刑法上使用「以⋯⋯論」的規定,同樣有「當作」的意思。例如刑法第241條第3項的「以略誘論」、第329條的「以強盜論」,在學術上稱之為準略誘罪、準強盜罪,意即必須當作略誘罪、強盜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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