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1]。
例如A、B、C三人各出資50萬成立X有限公司,如果X有限公司對外欠下任何債務,則A、B、C三人也僅就其各自出資的50萬負有限清償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