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1]。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
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2]契約。
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