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

圖1 使用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使用借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1]。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

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2]契約。

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3]

註腳

  1.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2.   民法第421條:「
    I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3.   民法第474條:「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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