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會出現不同物品之間為了達成效用或市場習慣,而常常相互依存,此時同一個人所擁有的相互依存物品,依照物品效用的主要性和輔助性,可以區分成主物跟從物,例如:電視跟遙控器、眼鏡跟眼鏡盒、車子跟備胎、檯燈跟燈罩等。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主物的定義,但從民法第68條[1]可以推知主物是具有主要且獨立效用的物,例如前面例子中的:電視機、眼鏡、車子、檯燈。
另外,雖然相互依存,但主物跟從物都是獨立的個體,各有一個所有權,舉例來說,眼鏡跟眼鏡盒在交易習慣上常常是買了眼鏡就附贈眼鏡盒,但是我們也會看到眼鏡盒以及眼鏡分開來獨立販售的狀況。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