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級化法律保留

 圖1 層級化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層級化法律保留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1],認為應該要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2]

憲法保留
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3],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絕對法律保留
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件、法定程序[4])。
相對法律保留
如果牽涉到對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規定。
毋須法律保留
對於執行法律時,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只需要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規範就可以了。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2.   此處說明,同時參考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21-27。
  3.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4.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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