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

指具有「專業性」及「獨立性」的董事[1]

專業性,是指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並且是特定領域大專講師以上、通過國考的特定專門技術人員,或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的工作經驗[2]

獨立性,則是指獨立董事在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內應該保持獨立性,不可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例如不可以是公司的員工、董事或監察人,不可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等等[3]


延伸閱讀:于恩庭(2023),《什麼是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哪裡不一樣?》。

註腳

  1.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3.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四、第一款之經理人或前二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七、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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