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交易

指公司與法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交易,除必須符合法規要求的股東會董事會議事程序外[1],亦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2]

相較於一般交易,關係人交易較容易發生濫用權力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等弊端,因此法規要求較嚴格的議事程序及資訊揭露[3]

註腳

  1.   未公開發行公司主要遵循公司法的規範;若為公開發行公司,除公司法外,亦須遵守證券交易法及相關子法規,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等。
    至於一般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議程程序要求,請參劉承愚(2022),《家人呷好逗相報不行嗎?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欲進一步瞭解公開發行公司對於關係人交易的細節,請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2023),《關係人交易指引》。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8條第2項規定:「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6號民事判決:「按財務報告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之目的,在於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而使現行法對於提高財務報告於資訊透明度之及時性、真實性、公平性與完整性以建立成熟資本市場機能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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