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附隨搜索的扣押

圖1 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非附隨搜索的扣押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某些可以作為犯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1],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2]

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3]。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發扣押命令,暫時讓債權無法被移轉或清償[4]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2.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3.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項:「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4.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5項:「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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