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1],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2]。
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3]。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發扣押命令,暫時讓債權無法被移轉或清償[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