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法律行為

圖1 準法律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法律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準法律行為是指當行為人做出特定的表示行為,無論他有沒有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會直接依找法律規定產生效力。例如催告房客期限以內支付租金的「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的準法律行為[1]

依學說見解,準法律行為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和「感情表示」這3種[2]

註腳

  1.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民事判例:「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
  2.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3版,頁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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