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1]及合意管轄[2],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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