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3條[1]、刑事訴訟法第9條[2]、行政訴訟法第16條[3]、非訟事件法第6條[4]都有「指定管轄」的規定。法院受理事件(案件)首先要有管轄權,如果有無管轄權發生疑問或爭議,或者有特別原因時,就需要由上級法院來作指定,這種情形稱為指定管轄。 此外,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事件,會發生同樣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3條[5]也有經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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