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身分犯

圖1 不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純正身分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不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有些犯罪行為雖然不像純正身分犯,是要有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觸犯,但不同身分的人觸犯之後,會適用不同的法條跟不同的刑期,可能比原本的還重,或也可能減輕[1]
例如,刑法上的殺人罪名,就包括殺人[2]、殺直系血親親屬[3](如父母、祖父母)、生母殺嬰[4]等情況。殺人行為會因為是子女殺害父母而有悖倫常,所以加重處罰;或是生母因為產後憂鬱而殺害自己的嬰兒,有可以寬恕的地方,所以減輕處罰。

註腳

  1.   林鈺雄(2020),《新刑法總則》,7版,頁108。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   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第1項:「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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