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

系爭是指在訴訟當中代稱「本案當中的這個人/事/物/權利﹒﹒﹒﹒﹒﹒」的意思,是法律文書的常用語。
例如,「系爭支票[1]」就是指「本案中所討論的這個/這些支票」、「系爭土地[2]」指的是「本案中所爭執/提到的這筆土地」、「系爭建照[3]」是說「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照」之類。

註腳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亦說明縱使上訴人對◯◯◯訴請給付票款,亦無從證明其係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而認無調閱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旨綦詳……。」
  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公司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業將『系爭』土地之返還登記請求權讓與◯◯◯等10人,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尚嫌速斷。」
  3.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07號行政裁定:「且既然抗告人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即已提出『系爭』建照為佐證,訴請前訴訟法院予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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