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著作權人的創作值得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壟斷創作成果,可能反而有礙創意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經過別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1]。合理使用又可以分成:

列舉規定
著作權法第44到第63條,列舉出具體的合理使用類型,例如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別人的著作。
概括規定
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規定概括條款,綜合以下標準判斷是不是合理使用[2]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例如是為了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一般來說,營利可能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的性質。
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的比例(例如引用的比例佔原著作的多少、是否是精華部分,自己的利用成果是不是大部分來自別人的著作)。
使用結果對於原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例如原著作的銷量因此減少)。
合理使用與著作人格權無關
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時候仍然要注意維護著作人格權,例如標明出處、不作不當的增刪等等[3]

延伸閱讀:
章忠信(n.d.),《甚麼是「合理使用」?》,著作權筆記。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2.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著作權法第66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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