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

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1],一般的共同正犯[2],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謀議,或雖然不在犯罪現場,但策劃、指揮其他人犯罪,也屬於共同正犯[3]
例如A擬定搶銀行的計畫,由B、C、D三人下手搶劫,過程中A以無線電指揮B、C、D等三人,即使A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依然會成立強盜[4]的共謀共同正犯。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58號刑事判決:「共謀共同正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分工合作,僅由其中一部分人員動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但其餘未下手實行之人,因有犯意聯絡,故亦論以共同正犯。」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3.   詳細說明,可另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446-448。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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