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扣

圖1 歸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歸扣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如果被繼承人有因為以下3種原因贈與財產給繼承人(只限制3種原因,其他原因的贈與不算),原則上就要在繼承開始後計入繼承人的應繼遺產[1]

1. 結婚
2. 分居
3. 營業

這種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給繼承人,繼承開始後要從繼承人的應繼分扣除的制度,稱為「歸扣」[2]

註腳

  1.   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173條第2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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