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領遲延

債務人依照契約的本旨提出適當的給付來履行債務[1],而需要債權人收下、協助履行時[2]債權人卻拒絕或不能受領,這樣從債務人提出履行時起,債權人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3]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以主張減輕責任[4],但不能以此主張自己不用履行債務了[5]

註腳

  1.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例:「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 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 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
  2.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按債務人之給付兼須債權人之行為而不行為,債權人即係受領遲延,……。」
  3.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4.   例如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債權人受領遲延,僅使債務人之責任減輕,債務人所負債務並不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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