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李惠婷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7-12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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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

依據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間是否互相負有義務,可以將契約分為「單務契約」與「雙務契約」兩類。

若雙方彼此互相負有義務,就是雙務契約,以下舉例幾種雙務契約:

買賣[1]:一方給付金錢給他方;另一方交付標的物。
租賃[2]:一方給付租金;另一方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租賃物。
承攬[3]:一方給付報酬;另一方為給付報酬的人完成約定好的工作。

註腳

  1.   民法第345條:「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421條:「
    I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3.   民法第490條:「
    I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II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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