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是指為了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其他人的土地上下使用土地[1],是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2]。
民法對於設定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有「地租」,並未限制,所以地上權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