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

圖1 承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承兌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屬於附屬的票據行為,只能適用於匯票,是匯票的特點之一,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票據權利人及確定付款人的責任。簡單地說,我們可以將「承兌」當作是付款人的一種承諾(承諾兌現),承諾內容就是「到期支付票載金額」。

當匯票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後,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會付款,因此,執票人為了在匯票到期日後可以收到票載金額,可以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做出承兌的提示,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字樣(也可以記載「兌付」、「照付」,或其他足以認為承諾到期兌償的字),以此表示付款人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如果付款人只是在票面上簽名,仍然視為承兌[1]

當匯票經過匯票付款人承兌,他就會變成承兌人,也就是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必須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和最終的追索責任。如果執票人不提示請求承兌,而是在匯票到期時,直接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也是可以的。此外,依我國票據法第47條第2項的規定,付款人對匯票進行承兌時,不能負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但承兌人仍必須依照所附條件負其責任[2]

註腳

  1.   票據法第43條:「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2.   票據法第47條第2項:「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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