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倖性

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1],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

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2],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3]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

註腳

  1.   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
  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眾仿效跟進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獲,因之敗壞風氣,需加以處罰,反之,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其貽害社會尚輕,故家庭間偶然賭博,不包括於本條之內。」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III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IV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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