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

又稱為「惡意」。
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圖1 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故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完整的認知,並有意使結果發生,或是對於結果發生也不感意外的主觀內心意思。故意為刑法法條中的主觀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如行為、因果關係)相對應。

故意的類型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指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件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例如,明知道拿刀捅人會害人死亡,還是決定這麼做,成立故意殺人罪。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雖有預見可能會發生,但沒有特別避免,縱使真的發生,也不違背自己的本意。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的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

 

補充內容如下: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雖然都是刑法第13條所稱故意,但其情節輕重有別。出於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行,不可判處被告死刑。另請參見「間接故意」一詞相關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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