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吳景欽 ( 認證法律人)於 2019-07-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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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行為人主觀意思,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1]

 

註腳

  1.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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