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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

 圖1 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過失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行為人主觀意思,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1]。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
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務,卻未能注意,也就是完全不知道事情會發生的狀態[2]。(其實就是常聽到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例如,駕駛開車時明知不能滑手機,卻還是為了抓寶而使用手機,導致不慎撞倒行人,成立過失傷害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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