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基礎

課稅基礎(簡稱「稅基」)是指各種稅賦的課徵都必須將其「課稅的對象(可能是物、行為或事實,又稱租稅客體)」以一定的數量表示,才能依此決定各納稅義務人應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實際成立的租稅債務數額。例如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必須將土地這個「課稅對象」以一定數量表示,也就是將土地價值量化,作法上是透過地政機關的「規定地價」程序[1],才能計算土地的地價以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依照我國稅法規定的「稅基」內容觀察,課徵方式大體上可歸納為二類:

依課稅對象的「金錢價值」
稱為「從價稅」,例如所得稅法中的「綜合所得稅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地價稅的「地價總額」;
依課稅對象的「度量衡標準」
稱為「從量稅」,例如印花稅的「買賣契據件數」、牌照稅的「交通工具汽缸總排氣量、輛數或總噸位」。

註腳

  1.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3條:「地價調查估計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二、調查買賣或收益實例、繪製地價區段草圖及調查有關影響區段地價之因素。
    三、估計實例土地正常單價。
    四、劃分或修正地價區段,並繪製地價區段圖。
    五、估計區段地價。
    六、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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