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圖1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所謂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是指沒有指定犯人,卻向負責相關工作的公務員誣告犯罪[1]。一般可能遇到要尋找自己的汽車,因為找不到而「謊報失竊」讓警察來找,就是一種很典型的例子;或例如為了惡作劇,而向警察單位謊報有人縱火。
另外一種情形,則是準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是在沒有指定犯人的情況下,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而向該管公務員謊報,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發動或開始[2]。例如以動物的血偽裝成人血,布置凶案現場,再向警察機關提出殺人罪的告發。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準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只限於「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而不包含「行政懲戒或懲處等相關事件」。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2項:「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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