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就無法辨識利害得失[1]。意思能力的有無,是事實問題,要依照行為人的精神狀況決定。

註腳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