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條規定了5種刑罰,死刑是其中之一。由於是一種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又稱之為生命刑。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按照條數多寡依序列述為: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實際上,民用航空法以下的6種法律,從來沒有判處死刑的紀錄,而殘害人羣罪更是從無起訴的案例。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法院一向極其慎重,近年來已經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死刑案件一律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方能指揮執行。死刑的執行,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法務部訂定執行死刑規則第6條,採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的適當方式。到目前為止,一直都是實行槍決。憲法第2章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生存權是其中之一(見憲法第15條)。對於自由和各項權利,憲法第23條雖然規定如果符合該條所列條件,可用法律加以「限制」,畢竟不容「剝奪」,兩者在程度上顯然不同。死刑剝奪生存權,已經超過了「限制」一詞的文義範圍,恐有違憲疑慮,尚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