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一種非常短的自由刑,依法是1日以上、未滿60日[1]。跟有期徒刑的差別,在於受到拘役的話,不會產生累犯加重刑責的效果[2];而且被宣告拘役的人,如果犯罪動機是在公益或道義上值得寬恕的話[3],就可能按照個案情況做易刑處分,把拘役改為訓誡[4]。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