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上訴審法院審判的方式,意思是說,上級審法院與原審法院就同一個訴訟事件,必須承接第一審級全部訴訟資料,但還是可以重新蒐集、調查新的資料。白話來說,當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法院時,當事人在第一審做的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在第二審仍有效力,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法院必須審酌第一、二審全部的訴訟資料做出判斷。 我國的民事程序過去採取續審制,2003年修法後,目前是採取「嚴格續審制」[1],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仍有效力[2];但要在第二審要提出第一審沒有提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受到相當的限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提出[3],不可以任意提出。
相對來說,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採取的是覆審制。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