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

圖1 社會勞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社會勞動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社會勞動是一種刑罰的替代措施(法律上稱為「易刑處分」),適用於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或者是罰金易服勞役期間1年以下[2]的狀況,具有處罰的性質。
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2、3項:「
    II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III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2.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3.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3點:「
    三、社會勞動係以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作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
    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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