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原告」跟「被告」而已,但假如第三人就原告跟被告的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1]時,第三人雖然無法成為當事人,但還是可以用「參加人」的身分參加訴訟[2]。 舉例來說,A、B、C共同簽了一份買賣契約,由A、B將2人共有的土地出賣給C,但後來A沒有收到土地價金,就以C為被告,請求C給付價金,沒想到C卻主張雙方已經解除買賣契約所以不用付款。這個時候,同為出賣人卻不是原告的B,就買賣契約的爭議,當然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如果法院認定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也就是A敗訴的話,會導致B受到無法取得價金的不利益),所以B可以提出書狀[3],向法院表明要參加訴訟並輔助立場相同的A,如果法院准予,B就是這個訴訟案件的「參加人」。
要注意的是,雖然參加人可以加入訴訟,但本質上並不是當事人,參加人只是輔助其中一造(原告或被告)為訴訟行為而已,所以參加人的行為不能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4],例如原告A已經自認某項事實時,參加人B就不能再否認。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