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

圖1 污點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污點證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是指涉嫌犯罪,在刑事程序當中向偵查機關供出其他涉案的正犯共犯,並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優惠的人。
污點證人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相關規定必須要看證人保護法的規定[1]。針對規模龐大、具高度隱匿性、長期由集團所操縱,而難以查緝、追訴的犯罪,特別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減免刑罰等優惠,鼓勵涉案的被告供出其他犯罪者,就犯罪的追訴過程提供協助。
具體的規定包含「窩裡反條款」與「證人刑事豁免條款」。

延伸閱讀:
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

註腳

  1.   證人保護法第2條
    證人保護法第14條:「
    I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V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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