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刑事豁免條款

圖1 證人刑事豁免條款||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證人刑事豁免條款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污點證人的具體規定之一[1]被告犯罪嫌疑人偵查程序中供出犯罪的前手、後手或相關的犯罪網絡,可以讓檢察官循線追查特定犯罪,就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污點證人的犯罪情節與刑責,必須比指證對象更為輕微,才可以在經由檢察官權衡利弊後,同意給予不起訴的優惠。

延伸閱讀:
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一):污點證人的法律規定為何?》。
王瀚誼(2020)《認識污點證人(二):污點證人可能衍生出哪些實務問題?》。

註腳

  1.   證人保護法第2條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4項:「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IV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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