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文書

圖1 特種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特種文書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偽變造這類文書,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1]
因為案例相當多,此處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學歷、學習能力有關的文件(畢業證書[2]、退學通知[3]);專業證書(如醫師證書[4]、律師證書[5]);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6]);行車許可憑證(車牌[7])等等,都屬於刑法上的特種文書。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064號刑事判決:「……『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應係指與個人品行、能力、服務有關或其性質相似之證書,如: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操行證明書、成績單、服務證書、資歷證件、身分證、差假證、服務證明之稽查證等而言,……。」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刑事判決
  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6.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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