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

圖1 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中止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當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1](法律上稱為「著手」),但犯罪行為還沒有全部完成之前,這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決定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是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讓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不發生。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又稱為中止未遂[2]。如果最後沒有犯罪結果,但跟這個人事後的行為無關,則可能另外構成準中止犯
例如,小偷A侵入一戶人家之後,發現這戶人家比自己還窮,起了同情心直接放棄竊盜的行為而離去,就是中止犯,但如果是單純覺得沒有值錢的東西可偷才離開,就不是中止犯。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II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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