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1]。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2],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其他還有非常多的行為,例如抗告[3]、行政上的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4]、再審等等,也都有不變期間。
如果因為天災(例如地震、洪水)或者是不能歸咎給當事人的原因(例如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車禍、陷入昏迷)而延誤了不變期間,依法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這段時間同時也是不變期間),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5],時間序可以回到上述原因發生前的狀態。 例如,被告A的上訴期間還剩下10天,卻因為颱風引發洪水,讓A所有對外聯絡的管道都斷絕、無法在時間內上訴。在因為洪災導致無法對外聯絡的狀態解除後,A可以向法院聲請回復到還剩下10天上訴期間的狀態。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