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過失導致他人的死亡,是刑法上規定的一種犯罪[1]。過失是一種心理狀態[2],跟故意(對一件事有完整的認知、並且希望這件事發生)不同,過失是人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一個結果,但在不希望這個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這個結果真的發生。
舉例來說,A發現自己的機車煞車磨損、效果不佳,沒有辦法及時煞車。雖然覺得有可能造成危險,但覺得修理實在太麻煩,就直接騎車上路。結果A在巷子裡撞到跑出來撿球的孩童B,在A其實有足夠時間反應並煞車的情況下,因為A怠於維修煞車而導致無法在看到B時煞車,造成B死亡,A就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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