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

圖1 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擔保物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1]。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2]質權[3]留置權[4]
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

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

註腳

  1.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
  2.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3.   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4.   民法第928條第1項:「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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