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圖1 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法律優位原則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1]
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

註腳

  1.   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I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II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III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V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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