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是指對於特定人,以截收訊號、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等方式[1],獲得特定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各種通訊內容[2]
國家要對特定人進行通訊監察,必須是這個人涉及一些特定的犯罪[3],才能依法對他進行通訊監察,而一般最常聽到的就是「監聽」,但其實還有前面提到的攝錄影音等方式。

註腳

  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2.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
    I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II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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