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害犯

圖1 實害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實害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實害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1]
這樣的定義有點抽象,舉例來說,例如真的把人的手割傷才會成立普通傷害罪[2]、把車撞壞才會成立毀損罪[3],而傷害罪與毀損罪就會是理論上所說的「實害犯」。

跟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行為引發了一個有可能發生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的危險犯

註腳

  1.   說明亦可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0;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162。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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