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犯罪行為只要引發一個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就會成立犯罪[1]。跟實害犯不同,實害犯是要等到有一個確實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裡面[2],像是放火、決水、破壞交通工具等犯罪行為,就屬於危險犯。危險犯又可以依據犯罪行為引發的危險狀態,細分成「抽象危險犯」跟「具體危險犯」。
延伸閱讀: 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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