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1],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 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2],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例如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沒有造成遊客的危險,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3],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 又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要用炸彈攻擊車站的行為,必須要進一步引發恐慌、甚至群眾推擠而受傷的情況,才會觸犯恐嚇公眾罪[4],也是具體危險犯的設計。
危險犯還有另一個類型:抽象危險犯。
延伸閱讀: 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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