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圖1 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贓物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1](例如竊盜[2]搶奪[3]強盜[4]、侵占[5]詐欺[6]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7]
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8]

註腳

  1.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頁355。
  8.   許澤天,註7書,頁3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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