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陳琦姸 ( 認證法律人)於 2023-01-1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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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是指人失蹤滿一定期間,由利害關係人(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1],避免失蹤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失蹤的「一定期間」原則上是7年,例外有以下情形:
(1) 如果失蹤人已經80歲以上,滿3年;
(2) 如果是特別災難,在特別災難結束後滿1年;
(3)飛機等航空器失事而失蹤,失蹤滿6個月後[2]

註腳

  1.   民法第8條:「
    I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II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III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2.   民用航空法第98條:「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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