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是指人失蹤滿一定期間,由利害關係人(例如失蹤人的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1],避免失蹤人與利害關係人的財產關係和身分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失蹤的「一定期間」原則上是7年,例外有以下情形: (1) 如果失蹤人已經80歲以上,滿3年; (2) 如果是特別災難,在特別災難結束後滿1年; (3)飛機等航空器失事而失蹤,失蹤滿6個月後[2]。
註腳